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五三○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五三○號
- 聲請人
- 麗景景觀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朱景堅
- 相對人
- 甲○○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肆仟陸佰叁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八二四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三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十分之六。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許文碩
~B書記官~FO計算書:┌────────┬──────────┬────────────┐│項目 │金額│備考 ││ │(新臺幣) │ │├────────┼──────────┼────────────┤│第一審裁判費 │壹萬肆仟伍佰柒拾柒元│ ││ │ │ │├────────┼──────────┼────────────┤│第二審裁判費 │貳萬肆仟零肆拾元 │ │├────────┼──────────┼────────────┤│第二審旅費 │貳仟壹佰元 │ │├────────┼──────────┼────────────┤│第二審送達郵費 │參佰肆拾元 │ │├────────┼──────────┼────────────┤│合計 │肆萬壹仟零伍拾柒元 │ │├────────┼──────────┼────────────┤│相對人應負擔十分│貳萬肆仟陸佰參拾肆元│ ││之六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