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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六七號

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六七號

聲請人
木景石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丙○○
相對人
統翔裕企業有限公司
相對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住

              樓

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之假扣押事件,前遵本院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三一四七號裁定提存擔保金(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一三六四號)後,業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執行假扣押在案。嗣聲請人撤回假扣押之執行及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並已經本院撤銷確定在案。是以本件業已終結,其後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間依民事訴訟法第一0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以郵局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惟前開信函依相對人之公司所在地寄送,卻遭郵局以遷移不明為由退回,嗣聲請人於九十二年一月間依其法定代理人乙○○(即其公司負責人)之住所寄送上開存證信函,結果因無人回應,招領逾期而退回,故相對人應送達處所顯然不明,為此依民法第九十七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聲請准為公示送達云云,並提出信封二個、存證信函一份、相對人公司變更設立登記事項卡一份、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乙○○之戶籍謄本一份為證。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住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又按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應為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者,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款所明定。查本件聲請人依相對人之公司所在地寄送前開存證信函,固經郵局以遷移不明為由退回,有聲請人提出之存證信函及信封可稽。然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對無訴訟能力之人為送達者,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故對法人為送達,自應送達於其法定代理人。經查聲請人嗣依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乙○○之住所地寄發前開存證信函,經郵局以招領逾期退回,足見相對人之應送達處所並非不明,或因出外旅行未能收受送達或有其他事故未返住居所。核其情形與首開規定之要件尚有未合,是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許文碩

~B法院書記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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