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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五八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五八號

聲請人
大中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丙○○
相對人
鉑碩企業有限公司
相對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住
相對人
丁○○ 住

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日及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經聲請人撤銷假扣押及撤回執行,並以存證信函催告行使權利,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遭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一件、戶籍謄本二件、存證信函及回執各三件為證。

三、查聲請人之聲請,經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林慧貞

~B法院書記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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