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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六一號

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六一號

聲請人
王冠人即中國建
相對人
高志城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即台中法院郵局第○○八二七號存證信函內容)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以存證信函(即台中法院郵局第○○八二七號)催告相對人於二十日內主張受擔保利益人之權利,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相對人公司公司登記事項卡乙份、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乙紙、存證信函乙份及回執乙份為證。經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陳添喜

~B書記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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