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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五五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五五號

原告
詡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進益

右原告與被告宏力鐵工廠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壹拾貳萬柒仟貳佰捌拾捌元,折合銀

元壹佰叁拾柒萬伍仟柒佰陸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伍仟壹佰叁拾肆元,

折合新臺幣肆萬伍仟肆佰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張國華

~B法院書記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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