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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六七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六七號

原告
至寶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垂宗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隆堂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隆堂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零捌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肆萬肆仟捌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肆萬肆仟捌佰叁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許文碩

~B書記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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