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一六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一六號
- 原告
- 興南鑄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燦輝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佰
零肆萬陸仟陸佰壹拾叁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壹仟壹佰柒拾壹元,折合新台幣叁萬
叁仟伍佰壹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
萬叁仟肆佰陸拾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陳宗賢
~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