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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一六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一六號

原告
國立中興大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豐守 律師
複代理人
吳莉鴦 律師
被告
浩毅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七三四號被告甲○○偽造文書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甲○○涉有故買贓物犯罪嫌疑,經本院以九十年度訴字第三0五一號刑事判決被告無罪,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七三四號刑事判決被告有罪,現上訴最高法院審理中,而本件被告亦陳明如刑事方面認定被告須負刑事責任,對原告所請求之金額即不爭執等語,故上開案件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李悌愷

~B法院書記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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