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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三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三號

原告
香港商斯威蘭德公司(SWITHAND HONG KONG LIMITED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陳麗如 律師訴訟代理人 王傳賢 律師被 告 高騰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被 告 玄關福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陳慶祥 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請原告就附件所示疑義具狀說明)。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張國華

~B法院書記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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