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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833號

宣告行為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呂麗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1833號

原告
丁○○
原告
蔡來子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
複代理人
戊○○
複代理人
丙○○
被告
甲○○
被告
壬○○
被告
庚○○
被告
辛○○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立斌律師
被告
乙○○

      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行為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87年度訴字第2264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上更㈡字第11號)請求宣告董事會決議無效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87年度訴字第2264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上更㈡字第11號)請求宣告董事會決議無效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麗玉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833號於民國 94 年 1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宣告行為無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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