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二六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1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二六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E○○ 丑○○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李明益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九四○四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E○○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處有期徒刑伍年。 丑○○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處有期徒刑壹年。 偽造之「壬○○」、「丁○○」、「A○○」、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之印章各壹枚;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聯單號碼86FSHN015068號、86FSHN015069號、87FSHS028056號 及87FSHS028055號市內電話業務申請書肆張上偽造之「A○○」印文各壹枚;中華電 信股份有限公司聯單號碼86FSHS038220號及86FSHS038219號市內電話業務申請書貳張 上各偽造之「丁○○」印文、署押各壹枚;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聯單號碼 86FSHN009413號、86FSHN009414號市內電話業務申請書貳張上偽造之「丁○○」印文 各壹枚;房屋租賃契約書上偽造之「壬○○」印文、署押各貳枚;如附表一所示各發 卡銀行之信用卡申請書上偽造之各該被害人署押各壹枚;如附表一所示編號一、二部 分之簽帳單影本各肆張、拾貳張上偽造之「亥○○」署押各壹枚;扣案之偽造辰○○ 名義之臺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壹張,均沒收。 事 實 一、E○○因需款甚急,乃思偽造信用卡申請書,以向金融機關申請核發信用卡,再 持卡消費之方式,換取現金或將購得之貨品轉售牟利,故雖明知其於民國八十五 年底、八十六年年初間某日,在高雄市○○路一六四號其所頂讓之某服飾店內, 拾獲壬○○之身分證一張,係他人之遺失物,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之侵 占入己(此部分追訴權時效已完成),並先於八十六年年初某日,在高雄縣、市 等不詳地點委託不知情之刻印者,偽造「壬○○」、「丁○○」、「A○○」之 印章各一枚,再持前開拾獲之壬○○身分證及丁○○、A○○因委託E○○代為 向金融機關辦理貸款而提供之身分證,再於八十六年三、四月間,以上開偽造之 「壬○○」、「丁○○」、「A○○」印章偽造該等印文於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 司之市內電話業務申請書上,先後向該公司申請租用不詳號碼(以壬○○名義所 申請者)及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以上四支均係偽造丁○○名義申請)、0000000、0000000號 (以上二支均係偽造A○○名義申請)等電話使用,足以生損害於壬○○、丁○ ○、A○○之權益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對於電話租用申請人管理之正確性。 嗣又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八十六年三月某日起至八十七年一 月間某日止,在如附表二所示地點虛設事務所或商號以為聯絡地點,並自八十五 年九月間某日起至八十六年十一月底某日止,以月薪新台幣(下同)二萬元之代 價,僱用知情之丑○○擔任秘書兼會計(期間曾多次離職後再受僱,受僱期間、 地點約如附表三),利用上開電話連續在報紙上刊登代辦貸款廣告,冒稱係壬○ ○或丁○○代書,在報紙上刊登代為辦理貸款廣告以招攬客戶,並因而取得前來 委託辦理貸款之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除乙○○○外)之身分證、存摺、各類所 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等件,將之影印留存後,再以無法完 成貸款為由將前開證件資料退還委託人,又因以壬○○名義向乙○○○承租高雄 縣大寮鄉○○路二八之三六號房屋,而偽造壬○○之署押及印文與乙○○○簽訂 房屋租賃契約書,並由丑○○以申請設立公司行號為由,向乙○○○取得該屋之 房屋稅收據,E○○、丑○○及其他不詳姓名年籍之受僱人,共同以影印方式偽 造乙○○○及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除乙○○○外)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 單,再以其等為申請人,虛偽記載分別於如附表二所示之公司任職,並偽造各該 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之署押於如附表一所示發卡銀行之信用卡申請書,向各該發 卡銀行申請核發如附表一所示卡名之信用卡,而在各該發卡銀行進行電話徵信時 ,則由丑○○及其他不詳姓名年籍之受僱人謊稱前開被害人均在各該公司任職, 以取信該等發卡銀行,致各該發卡銀行陷於錯誤,分別准予發給如附表一所示之 信用卡(如附表一所示編號二四之信用卡並未核發)後,再於不詳時間、地點委 託不知情之刻印者,偽刻各該被害人之印章各一枚,憑以領取該等信用卡,嗣即 視前開信用卡係男性或女性名義人所有,而分別由E○○本人單獨或其依報紙刊 登代為刷卡消費之廣告取得聯繫之不詳姓名年籍成年女子,共同連續持各該信用 卡消費購物多次,取得貨品後即由E○○變賣牟利,或由該不詳姓名女子支付E ○○刷卡金額二分之一代價後,取走貨品,致如附表一所示之發卡銀行墊付總計 四百七十一萬三千八百零八元之消費款(筆數均不詳),足生損害於乙○○○、 亥○○等二十九人及各該發卡銀行(墊付金額詳如附表一所示),嗣因美國運通 公司於催討時發覺有異而報警查獲,並扣得偽造之辰○○名義之臺灣美國運通國 際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一張。 二、案經高雄縣警察局林園分局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E○○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A○○、亥○○、子○○、潘 美惠(即亥○○之女、子○○之媳)、己○○、甲○○、戊○○、癸○○、B○ ○、G○○、宇○○、庚○○(即宇○○所委託之友人)、天○○、辛○○(即 未○○之夫、陳月英之姐夫)、宙○○、酉○○、寅○○、辰○○、卯○○、巳 ○○、壬○○、午○○、地○○、龍顯電、申○○、丙○○、乙○○○、吳林靜 麗於警訊時指述之情節相符,並經美國運通銀行代表張如峰、美國銀行代表李玉 豐、花旗銀行代表陳皓財於警訊時供述甚明,且被害人申○○、天○○於偵查中 到庭亦為相同供述,而證人即被害人癸○○、G○○、乙○○○、辛○○、宇○ ○、庚○○、申○○亦於本院審理中到庭結證明確,復有如附表一所示信用卡之 申請書各一紙暨查詢電話用戶資料通知書、被害人A○○領據、壬○○名片、丁 ○○名片、報紙廣告影本、未○○之服務證明影本、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編號雄 工會字第五十號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影本、中華電信鳳山服務中心八十八 年三月二十九日鳳服業(四)字第八八C0000000號簡便行文表、中華電 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南高雄營運處八十八年六月十日南高服字第 八八C○六○○四○七號函附之市內電話業務申請書影本各一紙暨中華電信股份 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南高雄營運處服務中心南高服八十八年第七二九號 書函所附之資料查詢表一份及申請書影本七份、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台北 分行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88)港匯銀卡字第九九○二二七號函、本院八十 八年十二月二日收件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刑事陳報狀、全商花旗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八八)消管字第二八四七號函、漢神名 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漢百秘(一)字第八八一一二五號 函、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八八美運營暉字第 一一二五○二號函及英商渣打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八十八年十二月一日 八八渣信字第一二七三號函各一件附卷可按,此外,尚有被害人辰○○名義之美 國運通銀行信用卡一張扣案可資佐證。至被告丑○○固坦承曾受僱於被告E○○ 及填載天○○如附表一所示編號三九至四一之申請書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共 同犯行,辯稱:伊僅受僱於被告E○○接聽電話及接洽委辦貸款事項,不知其犯 行,而天○○之申請書係被告E○○以天○○不識字為由託伊代寫云云。然查: 被告丑○○確有受僱於被告E○○之情,業據被告丑○○坦認在卷,核與被告E ○○於警訊及偵審中所供承之情節相符,且經證人即將高雄縣大寮鄉○○路二八 之三六號房屋租予被告E○○之乙○○○於警訊(見警卷第八頁反面)及本院審 理中(見本院八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審判筆錄)、被害人癸○○、寅○○、玄○ ○於警訊時(見警卷第三十七頁反面、第五十一頁、第五十九頁)證述屬實,至 其受僱期間,除如附表三所示編號二、三、四之時間為被告丑○○坦承,並經被 告E○○供述明確外,依證人乙○○○於本院審理中時到庭結證所述:「是將大 寮三隆路二八之三六號租予被告,丑○○來向我說要經營公司行號」、「我每次 租金都是向丑○○拿的,我去時,只有見過丑○○及另一小姐,後來那位小姐不 在那裡,都是丑○○與我接觸,另外那一位小姐我也有看到,但見到的次數已不 記得了,後來她也不在那裡,而男的,我都沒見過」、「她有說她們要開公司」 、「(問:租被告多久?)不到一年,八、九個月即走了,至於有無掛牌,已不 記得」、「自租屋後,都是丑○○在那裡,租金也只付了八、九個月,從頭到尾 都是丑○○拿給我的」、「我也不知道他們電話,我是人直接到租屋處,我的屋 子為二層樓,我都是在樓下拿租金而已」、「被告丑○○也有拿來給我過,大部 分都是我去租屋處收取,也沒有某一段期間內都是她拿來給我」等語(見本院八 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審判筆錄),及該證人所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一件, 再參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南高雄營運處服中心八十八年 第七二九號書函所附之申請書所載,於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向該公司租用號 碼0000000、0000000號電話之事宜均係由被告丑○○前往代為辦 理之情,可知被告丑○○於八十五年九月間即已受僱於被告E○○,期間固曾離 職,但仍多次受僱於被告E○○(已據被告E○○、丑○○分別供述在卷,並互 核相符),並於八十六年十一月底仍受僱於被告E○○,且亦可知被告丑○○並 非僅受僱於被告E○○辦理代為接聽電話及辦理代書、貸款業務,況果如被告E ○○所言,關於填載信用卡申請資料及徵信事宜均由其另聘他人負責,惟該等工 作內容,顯需由可靠之人擔任,既是可靠之人自無不知該等他人真正姓名、年籍 及住居所之理,然其於警訊及偵審中竟均無法提供該等資料,以供本院查證,顯 欲迴護他人,則其對於同時為查獲之被告丑○○亦難謂無袒護之意,而被告丑○ ○,既於八十五年九月間起至八十六年間多次受僱於被告E○○,其期間縱有間 斷,亦已逾一年之久,且往往於受僱於被告E○○時,多在二處以上之事務所任 職(見附表三),顯見雙方合作關係甚為良好,衡諸常理,被告E○○自無隱瞞 被告丑○○之必要,又以其二人合作期間之長,被告丑○○亦無不知被告E○○ 上開犯行之理,再者,被告丑○○亦坦承有於右揭時地代填被害人天○○前揭信 用卡申請書,核與被告E○○所述相符,且有該等信用卡申請書二紙附卷可資佐 證,是被告E○○供承被告丑○○對上開犯行並不知情,且僅受僱於伊辦理代書 、貸款業務,而未參與犯行云云,應係為脫免被告丑○○之刑責,被告丑○○雖 另辯稱係因被告E○○以天○○不識字為由託其代為書寫云云,然前開被告丑○ ○所代為填寫之天○○之信用卡申請書,係記載申請人天○○為宏聯工程行之副 理,被告E○○豈會以天○○不識字為由,託被告丑○○代寫,又果如被告丑○ ○所言,被告E○○以天○○不識字為由託其代為書寫,其又豈會無疑,是被告 丑○○前開所辯,均無可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E○○、丑○○上開犯行洵堪 認定。至證人戊○○、B○○、玄○○、戌○○、寅○○經本院傳訊,雖均未到 場,惟被告丑○○與被告E○○係共犯上開犯行,已如前述,無再予傳訊之必要 ,附此敘明。 二、核被告E○○偽造「壬○○」、「丁○○」、「A○○」之印文或「丁○○」印 文、署押於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市內電話業務申請書,並持向該公司申請租得 上開電話使用及偽造「壬○○」署押、印文簽訂房屋租賃契約書之行為;被告E ○○、丑○○偽造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之署押、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如 附表二所示信用卡之申請書,並持向各該銀行申請信用卡,復偽造如附表一所示 被害人之印章以領得上開信用卡之行為,係單獨或共同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 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偽造署押罪。又被告E ○○單獨或與不詳姓名年籍之女子共同持如附表一所示之信用卡刷卡消費,偽造 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之署押於簽帳單上,用以換取貨品之行為,係犯刑法第二百 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偽造署押罪、第 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E○○單獨或與被告丑○○共同利用不 知情之人代為刻印,而犯偽造私印文罪,均為間接正犯。被告E○○、丑○○就 上開偽造信用卡申請書上之署押、印文、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被告E○○與上 開不詳姓名年籍之女子就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偽造署押、詐欺取財犯行間,有 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被告E○○前開獨自或與被告丑○○或 與不詳姓名年籍之女子共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各為該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 收,又被告E○○單獨或與被告丑○○共同偽造印章為共同偽造印文之階段行為 ,均為偽造印文之行為所吸收,且該等偽造印文、署押又屬偽造私文書行為之一 部,均不另論罪。又被告E○○單獨或與被告丑○○或與上開不詳姓名年籍女子 間共犯各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均應從重罪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被 告E○○單獨或與被告丑○○或與該不詳姓名年籍女子間共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 書,時間緊密,手法相同,所犯係同一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所為,為連續犯 ,應以一罪論。審酌被告E○○上開犯罪心思縝密,冒用他人名義向如附表一所 示之各發卡銀行申請信用卡多達五十餘張,所冒用之人數多達三十人,侵害他人 及各該銀行權益甚鉅,危害社會交易信用亦大,並共詐得約四百多萬元之金額, 致各銀行迄今無從追討,惡性非輕,所生損害亦非微,且以該犯罪規模顯非其個 人所得完成,然迄未供出共犯,而被告丑○○僅係受僱於被告E○○,其惡性應 無如被告E○○之重,及被告E○○於犯後坦承犯行、被告丑○○坦承部分事實 態度均尚可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而被告偽造之「壬○○」、「 丁○○」、「A○○」、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之印章各一枚,雖未扣押,然無證 據足認已屬滅失,又如附表一所示各發卡銀行之信用卡申請書上偽造之各該被害 人署押各一枚;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聯單號碼86FSHN015068號、86FSHN015069 號、87FSHS028056號及87FSHS028055號市內電話業務申請書四張上之A○○印文 各一枚;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聯單號碼86FSHS038220號及86FSHS038219號市內 電話業務申請書二張上各丁○○之印文、署押各一枚暨該公司聯單號碼 86FSHN009413號、86FSHN009414號市內電話業務申請書二張上之丁○○印文各一 枚,及房屋租賃契約書上「壬○○」印文、署押各二枚,均係被告所偽造,應依 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沒收。而扣案之辰○○名義之臺灣美國運通國際有限公 司所核發之信用卡係被告E○○偽造申請所得,業據該被告供明在卷,自係被告 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至被告所偽造之如附表一所示各發卡銀行之信用卡申請書及各被害人之各類所 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均因被告已持向各該發卡銀行提出申請核發信用卡,已不屬 被告所有,爰不予宣告沒收;又被告E○○及該不詳姓名成年女子持如附表一所 示之信用卡刷卡消費後,所簽各該被害人之簽帳單,除如附表一所示編號一、二 分別有四張及十二張簽帳單影本附卷可查,爰應就各該簽帳單上偽造之「亥○○ 」署押,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予以宣告沒收外,各該等簽帳單均已滅失,亦據被 告E○○供述明確,並有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台北分行八十八年十一月二 十二日(88)港匯銀卡字第九九○二二七號函、本院八十八年十二月二日收件之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刑事陳報狀、全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十八 年十一月十五日(八八)消管字第二八四七號函、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 司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八八美運營暉字第一一二五○二號函及英商渣打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八十八年十二月一日八八渣信字第一二七三號等函各一 件附卷可按,該等簽帳單既未扣押,又非違禁物,為免日後執行困難,亦不予宣 告沒收,均併此敘明。 三、至被害人壬○○之身分證係於八十四年一月十三日下午在高雄市大統百貨公司遺 失,業據被害人壬○○於警訊中指述明確,是壬○○之身分證係遺失物自屬無訛 ,故被告於八十五年底、八十六年間某日,在高雄市○○路一六四號,見壬○○ 之身分證遺失在該處,即將之侵占入己,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之侵占遺失物 罪,雖未據公訴人於犯罪法條論及,惟公訴人於起訴犯罪事實中已提及被告拾獲 壬○○所有之身分證,是本院就該部分自得併予審理,然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之 侵占遺失物罪之法定刑為處五百元以下罰金,依刑法第八十條之規定,該罪之追 訴權時效為一年,被告於八十五年底、八十六年年初間某日侵占上開身分證,迄 公訴人開始訴追止,已逾一年,是該罪之追訴權時效因在該時間未行使而消滅, 此部分本院原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之規定,諭知免訴之判決,惟 被告既將上開身分證侵占入己後,持以偽造電話業務申請書,向中華電信股份有 限公司申請租用電話,而犯有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則此應予免訴判決部分與該有罪部分,顯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依審判 不可分原則,不另為免訴之諭知。又公訴人雖認被告所為,尚犯刑法第三百四十 條常業詐欺罪嫌云云,然查被告於八十四年至八十七年間在高爾夫球場工作,月 薪二萬多元,係因向錢莊借錢,且房子抵押,須錢還款,才犯上開犯罪一節,已 據被告E○○供明在卷(見本院八十八年九月二十八日審判筆錄),是被告行為 雖有多次,然尚未恃之以為生,以之為常業,自與常業詐欺罪之構成要件不符, 是公訴人前開起訴法條顯有未洽,應變更起訴法條。至被告E○○以行使偽造私 文書為詐欺取財之方法,是其所犯詐欺取財罪與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間,有方法結 果之牽連關係,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亦應從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又公訴人起訴犯罪事實雖載有被告於八十五年間偽造被害人未○○之申請書及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向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而經該公司於八十 五年九月核發之卡號0000-000000-00000號簽帳卡,並因而積 欠該銀行十一萬二千九百十五元,而認被告此部分犯行亦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 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云云,經查被告偽造被害人未○○之信用卡申請書、各類所 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偽造印文等事實,固如前述,惟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 司並未核發上開信用卡一節,有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八十八年十一月 二十五日八八美運營暉字第一一二五○二號函一件附卷可參,是被告此部分犯行 尚未構成詐欺取財罪,然公訴人既認此部分與前開有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 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再公訴人於起訴書中之犯罪事實雖未敘及被害人丙○○、 子○○、乙○○○、黃○○、吳林靜麗部分及前開偽造亥○○等人各類所得扣繳 暨免扣繳憑單部分,亦未敘及前開偽造壬○○署押及蓋用偽造壬○○印章與被害 人乙○○○簽訂房屋租賃契約書部分,然該等事實與公訴人起訴之犯罪事實既具 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自在本院所應審理之範圍,均併 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刑法第二十八條 、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百十七條 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二百十九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 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啟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法 官 李麗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簡鴻雅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二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 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卡 號│卡 名│發 卡 銀 行│發卡日期│積欠金額│被害人│ │ │ │ │ │ │(新台幣│ │ ├──┼─────┼────┼───────┼────┼────┼───┤ │一 │0000-0000-│萬事達卡│美國銀行(現為│八十五年│柒萬捌仟│亥○○│ │ │0000-0000 │ │荷蘭銀行) │十二月十│柒佰玖拾│ │ │ │ │ │ │六日 │元 │ │ ├──┼─────┼────┼───────┼────┼────┼───┤ │二 │0000-0000-│威士普卡│美國銀行(現為│八十五年│參萬陸仟│亥○○│ │ │0000-0000 │ │荷蘭銀行) │十二月十│壹佰伍拾│ │ │ │ │ │ │六日 │玖元 │ │ ├──┼─────┼────┼───────┼────┼────┼───┤ │三 │0000-0000-│MC卡 │香港上海匯豐銀│八十五年│零元 │亥○○│ │ │0000-0000 │ │行 │十二月六│ │ │ │ │ │ │ │日 │ │ │ ├──┼─────┼────┼───────┼────┼────┼───┤ │四 │0000-0000-│VC卡 │香港上海匯豐銀│八十五年│零元 │亥○○│ │ │0000-0000 │ │行 │十二月六│ │ │ │ │ │ │ │日 │ │ │ ├──┼─────┼────┼───────┼────┼────┼───┤ │五 │0000-0000-│萬事達卡│美商花旗銀行 │八十六年│玖萬伍仟│己○○│ │ │0000-0000 │ │ │五月七日│零肆拾陸│ │ │ │ │ │ │ │元 │ │ ├──┼─────┼────┼───────┼────┼────┼───┤ │六 │0000-0000-│萬事達卡│中國信託商業銀│八十五年│陸萬壹仟│甲○○│ │ │0000-0000 │ │行 │八月二十│貳佰貳拾│ │ │ │ │ │ │二日 │伍元 │ │ ├──┼─────┼────┼───────┼────┼────┼───┤ │七 │0000-0000-│VC卡 │香港上海匯豐銀│八十五年│伍萬零肆│甲○○│ │ │0000-0000 │ │行 │八月二十│佰參拾元│ │ │ │ │ │ │三日 │ │ │ ├──┼─────┼────┼───────┼────┼────┼───┤ │八 │0000-0000-│MC卡 │香港上海匯豐銀│八十五年│肆萬玖仟│甲○○│ │ │0000-0000 │ │行 │八月二十│貳佰零伍│ │ │ │ │ │ │三日 │元 │ │ ├──┼─────┼────┼───────┼────┼────┼───┤ │九 │0000-00000│簽帳卡 │臺灣美國運通國│八十六年│拾貳萬陸│戊○○│ │ │3-41009 │ │際股份有限公司│九月 │仟柒佰肆│ │ │ │ │ │ │ │拾貳元 │ │ ├──┼─────┼────┼───────┼────┼────┼───┤ │十 │0000-00000│信用卡 │臺灣美國運通國│八十六年│參萬柒仟│戊○○│ │ │6-11002 │ │際股份有限公司│九月 │柒佰貳拾│ │ │ │ │ │ │ │參元 │ │ ├──┼─────┼────┼───────┼────┼────┼───┤ │十一│0000-00000│簽帳卡 │臺灣美國運通國│八十六年│拾柒萬參│癸○○│ │ │6-41001 │ │際股份有限公司│八月 │仟柒佰玖│ │ │ │ │ │ │ │拾伍元 ││ ├──┼─────┼────┼───────┼────┼────┼───┤ │十二│0000-00000│信用卡 │臺灣美國運通國│八十六年│參萬柒仟│癸○○│ │ │9-11001 │ │際股份有限公司│八月 │壹佰陸拾│ │ │ │ │ │ │ │參元 │ │ ├──┼─────┼────┼───────┼────┼────┼───┤ │十三│0000-00000│簽帳卡 │臺灣美國運通國│八十六年│貳拾伍萬│B○○│ │ │3-41003 │ │際股份有限公司│九月 │伍仟零拾│ │ │ │ │ │ │ │元 │ │ ├──┼─────┼────┼───────┼────┼────┼───┤ │十四│0000-00000│信用卡 │臺灣美國運通國│八十六年│貳萬玖仟│B○○│ │ │-11005 │ │際股份有限公司│九月 │柒佰拾伍│ │ │ │ │ │ │ │元 │ │ ├──┼─────┼────┼───────┼────┼────┼───┤ │十五│0000-00000│簽帳卡 │臺灣美國運通國│八十六年│肆拾貳萬│G○○│ │ │3-41005 │ │際股份有限公司│五月 │貳仟伍佰│ │ │ │ │ │ │ │柒拾玖元│ │ ├──┼─────┼────┼───────┼────┼────┼───┤ │十六│0000-00000│信用卡 │臺灣美國運通國│八十六年│參萬玖仟│G○○│ │ │7-01007 │ │際股份有限公司│五月 │伍佰玖拾│ │ │ │ │ │ │ │肆元 │ │ ├──┼─────┼────┼───────┼────┼────┼───┤ │十七│0000-00000│簽帳卡 │臺灣美國運通國│八十六年│參拾捌萬│宇○○│ │ │3-41001 │ │際股份有限公司│六月 │零玖拾壹│ │ │ │ │ │ │ │元 │ │ ├──┼─────┼────┼───────┼────┼────┼───┤ │十八│0000-00000│信用卡 │臺灣美國運通國│八十六年│陸萬捌仟│宇○○│ │ │3-11000 │ │際股份有限公司│六月 │捌佰參拾│ │ │ │ │ │ │ │壹元 │ │ ├──┼─────┼────┼───────┼────┼────┼───┤ │十九│0000-00000│簽帳卡 │臺灣美國運通國│八十六年│捌萬零壹│F○○│ │ │0-31002 │ │際股份有限公司│四月 │佰捌拾元│ │ ├──┼─────┼────┼───────┼────┼────┼───┤ │二十│0000-00000│信用卡 │臺灣美國運通國│八十六年│壹萬捌仟│F○○│ │ │3-01009 │ │際股份有限公司│五月 │伍佰肆拾│ │ │ │ │ │ │ │元 │ │ ├──┼─────┼────┼───────┼────┼────┼───┤ │二一│0000-00000│簽帳卡 │臺灣美國運通國│八十六年│壹萬陸仟│戌○○│ │ │5-51004 │ │際股份有限公司│九月 │貳佰肆拾│ │ │ │ │ │ │ │伍元 │ │ ├──┼─────┼────┼───────┼────┼────┼───┤ │二二│0000-00000│信用卡│臺灣美國運通國│八十六年│貳萬伍仟│戌○○│ │ │6-11000 │ │際股份有限公司│九月 │壹佰零肆│ │ │ │ │ │ │ │元 │ │ ├──┼─────┼────┼───────┼────┼────┼───┤ │二三│0000-00000│信用卡 │臺灣美國運通國│八十六年│伍萬伍仟│寅○○│ │ │9-11006 │ │際股份有限公司│七月 │肆佰肆拾│ │ │ │ │ │ │ │玖元 │ │ ├──┼─────┼────┼───────┼────┼────┼───┤ │二四│0000-00000│簽帳卡 │臺灣美國運通國│未核發 │ │未○○│ │ │8-71003 │ │際股份有限公司│ │ │ │ ├──┼─────┼────┼───────┼────┼────┼───┤ │二五│0000-00000│簽帳卡 │臺灣美國運通國│八十六年│陸萬伍仟│辰○○│ │ │2-51009 │ │際股份有限公司│十一月 │伍佰參拾│ │ │ │ │ │ │ │陸元│ │ ├──┼─────┼────┼───────┼────┼────┼───┤ │二六│0000-00000│信用卡 │臺灣美國運通國│八十六年│參萬肆仟│卯○○│ │ │3-21005 │ │際股份有限公司│十月 │肆佰拾陸│ │ │ │ │ │ │ │元 │ │ ├──┼─────┼────┼───────┼────┼────┼───┤ │二七│0000-00000│信用卡 │臺灣美國運通國│八十六年│參萬肆仟│巳○○│ │ │8-11001 │ │際股份有限公司│九月 │伍佰柒拾│ │ │ │ │ │ │ │貳元 │ │ ├──┼─────┼────┼───────┼────┼────┼───┤ │二八│0000-0000-│VC卡 │香港上海匯豐銀│八十五年│陸萬參仟│壬○○│ │ │0000-0000 │ │行 │七月三十│參佰零肆│ │ │ │ │ │ │日 │元 │ │ ├──┼─────┼────┼───────┼────┼────┼───┤ │二九│0000-0000-│MC卡 │香港上海匯豐銀│八十五年│陸萬陸仟│壬○○│ │ │0000-0000 │ │行 │七月三十│零貳拾玖│ │ │ │ │ │ │日 │元 │ │ ├──┼─────┼────┼───────┼────┼────┼───┤ │三十│0000-0000-│威士普卡│中國信託商業銀│八十五年│伍萬伍仟│壬○○│ │ │0000-0000 │ │行 │十二月二│貳佰玖拾│ │ │ │ │ │ │十八日 │元 │ │ ├──┼─────┼────┼───────┼────┼────┼───┤ │三一│0000-0000-│MC卡 │香港上海匯豐銀│八十五年│陸萬貳仟│地○○│ │ │0000-0000 │ │行 │八月五日│肆佰柒拾│ │ │ │ │ │ │ │伍元 │ │ ├──┼─────┼────┼───────┼────┼────┼───┤ │三二│0000-0000-│萬事達卡│中國信託商業銀│八十三年│肆萬玖仟│地○○│ │ │0000-0000 │ │行 │八月三日│參佰柒拾│ │ │ │ │ │ │ │貳元 │ │ ├──┼─────┼────┼───────┼────┼────┼───┤ │三三│0000-0000-│認同卡 │中國信託商業銀│八十六年│伍萬肆仟│C○○│ │ │0000-0000 │ │行 │九月十一│捌佰陸拾│ │ │ │ │ │ │日 │肆元 │ │ ├──┼─────┼────┼───────┼────┼────┼───┤ │三四│0000-0000-│萬事達卡│美商花旗銀行 │八十六年│肆萬參仟│申○○│ │ │0000-0000 │ │ │四月二十│貳佰玖拾│ │ │ │ │ │ │三日 │元 │ │ ├──┼─────┼────┼───────┼────┼────┼───┤ │三五│0000-0000-│威士卡 │中國信託商業銀│八十六年│伍萬貳仟│申○○│ │ │0000-0000 │ │行 │六月二十│貳佰貳拾│ │ │ │ │ │ │八日 │壹元 │ │ ├──┼─────┼────┼───────┼────┼────┼───┤ │三六│0000-00000│簽帳卡 │臺灣美國運通國│八十六年│玖萬肆仟│午○○│ │ │5-81003 │ │際股份有限公司│三月 │捌佰元 │ │ ├──┼─────┼────┼───────┼────┼────┼───┤ │三七│0000-0000-│威士卡 │中國信託商業銀│八十六年│伍萬柒仟│午○○│ │ │0000-0000 │ │行 │七月三十│參佰捌拾│ │ │ │ │ │ │日 │伍元 │ │ ├──┼─────┼────┼───────┼────┼────┼───┤ │三八│0000-0000-│威士普卡│美商花旗銀行 │八十六年│捌萬陸仟│午○○│ │ │0000-0000 │ │ │三月五日│肆佰拾元│ │ ├──┼─────┼────┼───────┼────┼────┼───┤ │三九│0000-00000│簽帳卡 │臺灣美國運通國│八十六年│拾柒萬壹│天○○│ │ │7-42003 │ │際股份有限公司│九月 │仟零柒元│ │ ├──┼─────┼────┼───────┼────┼────┼───┤ │四十│0000-00000│信用卡 │臺灣美國運通國│八十六年│伍萬壹仟│天○○│ │ │9-11002 │ │際股份有限公司│九月 │玖佰肆拾│ │ │ │ │ │ │ │貳元 │ │ ├──┼─────┼────┼───────┼────┼────┼───┤ │四一│0000-0000-│威士普卡│英商渣打商業銀│八十五年│ │天○○│ │ │0000-0000 │ │行 │九月二十│ │ │ │ │ │ │ │四日 │ │ │ ├──┼─────┼────┼───────┼────┤ ├───┤ │四二│0000-0000-│ │英商渣打商業銀│八十六年│ │吳林靜│ │ │0000-0000 │ │行 │五月二十│ │麗 │ │ │ │ │ │四日 │共 計│ │ ├──┼─────┼────┼───────┼────┤貳拾壹萬├───┤ │四三│0000-0000-│威士卡 │英商渣打商業銀│八十六年│伍仟陸佰│丙○○│ │ │0000-0000 │ │行 │一月十六│玖拾玖元│ │ │ │ │ │ │日 │ │ │ ├──┼─────┼────┼───────┼────┤ ├───┤ │四四│0000-0000-│威士卡 │英商渣打商業銀│八十五年│ │黃○○│ │ │0000-0000 │ │行 │十二月二│ │ │ │ │ │ │ │十七日 │ │ │ ├──┼─────┼────┼───────┼────┼────┼───┤ │四五│0000-0000-│萬事達卡│中國信託商業銀│八十五年│伍萬貳仟│黃○○│ │ │0000-0000 │ │行 │十一月十│柒佰拾元│ │ │ │ │ │ │八日 │ │ │ ├──┼─────┼────┼───────┼────┼────┼───┤ │四六│0000-0000-│威士卡 │中國信託商業銀│八十五年│肆萬伍仟│丙○○│ │ │0000-0000 │ │行 │十一月十│捌佰陸拾│ │ │ │ │ │ │九日 │捌元 │ │ ├──┼─────┼────┼───────┼────┼────┼───┤ │四七│0000-0000-│萬事達卡│中國信託商業銀│八十五年│第一次申│陳月英│ │ │0000-0000 │ │行 │九月二十│卡 │ │ │ │ │ │ │四日 │第二次遺│ │ │ │ │ │ │ │失補卡 │ │ ├──┼─────┼────┼───────┼────┼────┼───┤ │四八│0000-0000-│萬事達卡│中國信託商業銀│八十六年│柒萬參仟│陳月英│ │ │0000-0000 │ │行 │九月二十│貳佰陸拾│ │ │ │ │ │ │四日 │捌元 │ │ ├──┼─────┼────┼───────┼────┼────┼───┤ │四九│0000-0000-│萬事達卡│中國信託商業銀│八十六年│貳拾萬玖│D○○│ │ │0000-0000 │ │行 │二月四日│仟參佰肆│(原名│ │ │ │ │ │ │拾柒元 │薛春花│ │ │ │ │ │ │ │ ) │ ├──┼─────┼────┼───────┼────┼────┼───┤ │五十│0000-00000│簽帳卡 │臺灣美國運通國│八十六年│參拾柒萬│D○○│ │ │3-41006 │ │際股份有限公司│十月 │肆仟肆佰│ │ │ │0000-0000 │ │行 │十月十一│肆仟伍佰│ │ │ │ │ │ │日 │陸拾貳元│ │ ├──┼─────┼────┼───────┼────┼────┼───┤ │五七│0000-0000-│威士卡 │中國信託商業銀│八十六年│陸萬參仟│子○○│ │ │00000000 │ │行 │七月十日│零貳拾柒│ │ │ │ │ │ │ │元 │ │ ├──┼─────┼────┼───────┼────┼────┼───┤ │五八│0000-0000-│威士卡 │中國信託商業銀│八十六年│捌萬捌仟│王黃桂│ │ │0000-0000 │ │行 │三月二十│捌佰拾伍│枝 │ │ │ │ │ │二日 │元 │ │ └──┴─────┴────┴───────┴────┴────┴───┘ 附表二:(信用卡申請表或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上所載之被害人服務公司) ┌──┬───────┬───────────┬───────┐ │編號│公司名稱 │地 址│被 害 人│ ├──┼───────┼───────────┼───────┤ │一 │明權工程行 │高雄縣大寮鄉○○街一○│辰○○、巳○○│ │ │ │一巷七號 │、D○○ │ ├──┼───────┼───────────┼───────┤ │二 │乙益企業有限公│高雄縣大寮鄉○○街二六│戊○○、寅○○│ │ │司 │八號 │、卯○○ │ ├──┼───────┼───────────┼───────┤ │ │0000-0000 │ │行 │十月十一│肆仟伍佰│ │ │ │ │ │ │日 │陸拾貳元│ │ ├──┼─────┼────┼───────┼────┼────┼───┤ │五七│0000-0000-│威士卡 │中國信託商業銀│八十六年│陸萬參仟│子○○│ │ │00000000 │ │行 │七月十日│零貳拾柒│ │ │ │ │ │ │ │元 │ │ ├──┼─────┼────┼───────┼────┼────┼───┤ │五八│0000-0000-│威士卡 │中國信託商業銀│八十六年│捌萬捌仟│王黃桂│ │ │0000-0000 │ │行 │三月二十│捌佰拾伍│枝 │ │ │ │ │ │二日 │元 │ │ └──┴─────┴────┴───────┴────┴────┴───┘ 附表二:(信用卡申請表或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上所載之被害人服務公司) ┌──┬───────┬───────────┬───────┐ │編號│公司名稱 │地 址│被 害 人│ ├──┼───────┼───────────┼───────┤ │一 │明權工程行 │高雄縣大寮鄉○○街一○│辰○○、巳○○│ │ │ │一巷七號 │、D○○ │ ├──┼───────┼───────────┼───────┤ │二 │乙益企業有限公│高雄縣大寮鄉○○街二六│戊○○、寅○○│ │ │司 │八號 │、卯○○ │ ├──┼───────┼───────────┼───────┤ │三 │慧順企業行 │高雄縣大寮鄉○○路一四│己○○、宇○○│ │ │ │五之十八號 │癸○○、B○○│ │ │ │ │G○○ │ │ │ │高雄縣大寮鄉三隆村二八│戌○○、未○○│ │ │ │之三六號 │、陳月英、田素│ │ │ │ │珠、黃○○ │ ├──┼───────┼───────────┼───────┤ │四 │永馨企業行 │高雄縣大寮鄉光武村鳳林│宙○○ │ │ │ │四路一五七號 │ │ ├──┼───────┼───────────┼───────┤ │五 │小華的店精品服│同編號四 │子○○ │ │ │飾 │ ││ ├──┼───────┼───────────┼───────┤ │六 │聯華企業行 │高雄縣鳳山市誠正里灣頭│午○○ │ │ │ │南巷二三一附三十號 │ │ ├──┼───────┼───────────┼───────┤ │七 │宏聯工程行 │高雄縣大寮鄉前庄村中正│亥○○、壬○○│ │ │ │路一○二巷二十號 │天○○ │ ├──┼───────┼───────────┼───────┤ │八 │宜楓企業有限公│高雄市○○區○○街九十│甲○○、F○○│ │ │司 │七號 │、地○○ │ │ │ │高雄市○○區○○街二十│ │ │ │ │八號 │ │ ├──┼───────┼───────────┼───────┤ │九 │豐盛企業社 │高雄縣大寮鄉三隆村三隆│C○○、午○○│ │ │ │路二十八之三十六號 │ │ ├──┼───────┼───────────┼───────┤ │十 │仁進服飾批發行│高雄市○鎮區○○街一六│申○○、王黃桂│ │ │ │七號一樓 │枝、吳林靜麗 │ └──┴───────┴───────────┴───────┘ 附表三:(丑○○受僱之期間、地點) ┌──┬──────────────┬───────────────┐ │編號│犯罪時間(民國) │地 點│ ├──┼──────────────┼───────────────┤ │一 │約自八十五年九月間某日起至八│高雄縣大寮鄉○○路二八之三六號│ │ │十六年五、月間 │ (即慧順企業行) │ ├──┼──────────────┼───────────────┤ │二 │約自八十六年四月起至同年七月│高雄縣大寮鄉○○○路一七四巷三│ │ │ │十五號 │ ├──┼──────────────┼───────────────┤ │三 │約自八十六年五月起至同年十月│高雄縣大寮鄉○○街二六八號(乙│ │ │ │益企業) │ ├──┼──────────────┼───────────────┤ │四 │約於八十六年十一月 │高雄縣大寮鄉○○街一○一巷七號│ │ │ │(明權工程行) │ ├──┼──────────────┼───────────────┤ │五 │約於八十六年四月、五月 │高雄縣大寮鄉○○路一四五之十八│ │ │ │號(慧順企業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