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訴字第一九八五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訴字第一九八五號
- 原告
- 生活彩家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秀春
- 被告
- 蒂瑪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台北縣新店市○○路五○一之一二號四樓
- 法定代理人
- 楊謝幼花 住台北縣新店市○○路五○一之一二號四樓
右當事人間返還價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蒂瑪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營業所所在地設於台北縣新店市○○路五0一之十二號四樓,此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單附卷可稽。原告亦未能舉證證明兩造約定原告公司營業所(設台中縣豐原市○○○路三五0號)為系爭契約之債務履行地,自無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之適用。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許文碩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