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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一九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一九號

原告
大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辛○○
被告
世叡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丙○○ 住

        乙○○   住

        丁○○   住

        甲○○   住

        戊○○   住

        庚○○   住台北縣汐止市○○里○○路○段三七八號五樓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因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戊○○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

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戊○○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

送達除牌示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次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

日內辦理登報手續,載之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

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B法 官 張國華~B法 官 洪堯讚

~B法院書記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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