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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二五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14 日

  • 當事人
    天連農水產股份有限公司林玉珍即日大冷凍食品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二五五號 原   告 天連農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武雄 送達代收人 李慶松律師 被   告 林玉珍即日大冷凍食品行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伍佰零肆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七 日送達原告陳報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B法   官 王邁揚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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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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