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訴字第二四四九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訴字第二四四九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原化藝術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丁○○
- 被告
- 丙○○
- 訴訟代理人
- 周進文 律師
右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因履行契約涉訟,被告原化藝術有限公司之主營業所所在地,及丁○○、丙○○之住所地,均非在本院管轄區域內,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今原告以本件訴訟被告原化藝術有限公司之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台北市○○街九六號一樓,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裁定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核與前開規定相符,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王金洲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