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訴字第二五七一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訴字第二五七一號
- 原告
- 鋒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
- 代表人
- 蔡安定
- 訴訟代理人
- 蔡慧玲律師
- 被告
- 超捷國際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九十號十九樓
- 代表人
- 蔡金滿 住
- 訴訟代理人
- 王國傑律師
- 被告
- 新海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松山區○○○路三六五號八樓
- 代表人
- 黃明俊 住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係在台北市○○○路○段九十號十九樓及台北市松山區○○○路三六五號八樓,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
~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