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訴字第二六二○號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訴字第二六二○號
- 原告
- 莊宏億軸承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文揚
- 送達代收人
- 李那英
- 被告
- 自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
- 法定代理人
- 廖顯波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五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吳美蒼
~B法院書記官 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