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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八二六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八二六號

原告
巨偉自動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華
被告
高強精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設台中
法定代理人
劉時立 住同右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八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新台幣捌仟玖佰捌拾伍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二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林慧貞

~B法院書記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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