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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九三四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九三四號

原告
錦隆印刷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福雄
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
被告
東海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設台北市縣中和市○○街一五巷五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林家洋 住台北縣中和市○○路二八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廿六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廿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兩造應通知證人吳文意務必到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林宗成

~B法院書記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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