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二0二號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二0二號
- 聲請人
- 丞輿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慶祥 律師
- 相對人
- 商達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伍拾玖萬零伍佰肆拾元後,本院九十二年度執字第四六0九四號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二0二號債務人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向本院提起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二0二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九十二年度執字第四六0九四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三、本院調取債務人異議之訴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林洲富
~B法院書記官 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