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9 分鐘讀完 全文 2,96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二八四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二八四號

原告
尚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力良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設臺中
代表人
丙○○ 住同右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柒萬陸仟伍佰伍拾陸元,及分別如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自付款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叁萬陸仟伍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暨該部分訴訟費用得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暨該部分訴訟費用,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伍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除假執行供擔保之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

(一)原告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二紙,詎於附表所示之付款提示日為付款之提示,均未獲付款,爰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該四紙支票之票款合計新臺幣(下同)九十七萬六千五百五十六元,及分別自各該支票之付款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起陸續向原告購買塑膠粒產品,原告已將貨物交付完畢,然被告尚積欠購貨價金七十三萬六千五百三十七元未清償原告,迭經原告催告,仍未獲給付,為此依據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前述購貨價金,及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三、證據: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二紙、訂購單四紙、原銷貨單及統一發票各十六紙(以上均影本)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二紙,於附表所示之付款提示日為付款之提示而未獲清償,另被告自九十二年七月起陸續向原告訂購塑膠粒產品,原告依約出貨後,被告尚積欠貨款七十三萬六千五百三十七元未清償等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二紙、訂購單四紙、原銷貨單及統一發票各十六紙為證,被告受本院經相當時期之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前開法律規定,應視同自認,自堪信原告前揭主張為真正。

四、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即百分之六)計算,票據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三百六十七條亦分別規定甚明。原告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面額共計九十七萬六千五百五十六元之二紙支票,屆期提示均未獲兌現,另被告向原告購買貨物,原告依約交付買賣標的物後,被告尚有價金七十三萬六千五百三十七元未給付,從而,原告依據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前述票款,及分別自各該支票付款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另依據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述買賣價金,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按本件起訴狀繕本係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寄存至被告營業所所在地之警察機關,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應於同年月二十日始發生送達效力,是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應為同年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均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命被告清償票據上債務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命被告給付買賣價金部分,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尚無不合,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鍾啟煒

~B法院書記官~F0~T40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發 票 日│支票號碼  │ 付款人 │ 發票人 │票  面  金  額│付款提示日│
│(民國)│          │        │        │  (新臺幣)  │ (民國) │
├────┼─────┼────┼────┼───────┼─────┤
│92.10.20│TYA0000000│臺中商業│力良慶工│陸拾柒萬貳仟陸│92.10.20  │
│        │          │銀行大雅│業股份有│佰柒拾捌元    │          │
│        │          │分行    │銀公司  │              │          │
├────┼─────┼────┼────┼───────┼─────┤
│92.11.20│PB0000000 │泛亞商業│同右    │叁拾萬叁仟捌佰│92.11.20  │
│        │          │銀行大雅│        │柒拾捌元      │          │
│        │          │分行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