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一五號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一五號
- 原告
- 德光熱處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黃英傑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盈壽律師
- 被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張慶達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補償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三年八月十七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法定代理人及被告本人請親自到庭。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吳幸芬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