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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7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18 日
  • 法官
    呂麗玉
  • 法定代理人
    戊○○、甲○○

  • 原告
    佳穎睿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有限責任台中縣各機關學校員工消費合作社聯合社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756號 原   告 佳穎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律師 複 代理人 丙○○ 被   告 有限責任台中縣各機關學校員工消費合作社聯合社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己○○ 洪永叡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劉怡芳 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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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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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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