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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六○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六○號

上訴人
慧傑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碧慧
被上訴人
兆惠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兆添

右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九十二

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六○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為新臺幣壹佰零柒萬叁仟柒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

柒仟伍佰叁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林宗成

~B法院書記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為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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