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二號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二號
- 原告
- 龍心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送達代收人
- 乙○○
- 被告
- 張瓊方即歐樂企業行
- 訴訟代理人
- 龍彩霞
- 複代理人
- 鄭正忠律師
- 被告
- 樂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鄭正忠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王有民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