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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二八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二八號

原告
瑞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志忠律師
訴訟代理人
柯邵臻律師
被告
山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住
訴訟代理人
莊崇意律師

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張國華

~B書記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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