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36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重訴字第365號
- 上訴人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宇○○
上列上訴人(即原審原告)與被上訴人地○○、C○○、B○○、A○○○、D○○、亥○○(原名曾世芳)、玄○○、天○○寅○○、宙○○、黃○○、甲○○、E○○、丁○○、巳○○、未○○、壬○○、戌○○、乙○○(即王博泉)、酉○○、午○○、癸○○、丙○○、庚○○、辛○○、丑○○、申○○、辰○○、卯○○、戊○○、子○○○、F○○、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7,583,476元,依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及提高徵收後之標準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50,18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