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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五四三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五四三號

原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告
環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
兼法定代理人
己○○
被告
甲○○

         庚○○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

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仟捌佰壹拾參萬參仟玖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環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環金公司)以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分別於(一)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二)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三)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一)三百萬元、(二)二百六十三萬三千九百七十六元、(三)一千二百五十萬元,借款期間為(一)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六日止,(二)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起至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止,(三)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起至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止,約定利息按(一)、(二)原告基本放款利率百分七‧二八四加碼年息百分之0‧一三六計算(借款時為年息百分之七‧四二),(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百分七‧二八四加碼年息百分之二計算(借款時為年息百分之九‧二八四),並均約定上開借款利率同意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變動而調整,貸放後之加(減)碼年息,並同意按照原告放款利率加碼標每屆滿三個月得檢討調整一次,按月攤繳本息,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惟被告環金公司分別自(一)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二)同年九月十八日、(三)同年九月十六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其違約時之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利率為百分之七‧一八四,加碼後三筆借款之借款利率各為(一)、(二)百分之七點三二,(三)百分之九‧一八四,被告尚欠本金一千八百十三萬三千九百七十六元及如附表所之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被告應負連帶清償之責,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等語。並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被告未於言詞辯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款契約、本票、借據、連帶保證書各一件、約定書五件、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六紙、基本利率變動表一件為證,核屬相符,被告於相當期間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爭執,原告上開主張堪信為真實。

四、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借款一千八百十三萬三千九百七十六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張瑞蘭

~B法院書記官 黃英寬~FO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十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本金金額  │利        息    │ 違    約     金   │
│號│(新台幣)  │                        │                              │
├─┼─────┼────────────┼───────────────┤
│一│三百萬元  │自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自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
│  │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日止,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  │         │七點三二計算之利息。    │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  │         │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
│二│二百六十三│自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起  │自九十一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  │
│  │萬三千九百│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日止,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  │七十六元  │七點三二計算之利息。    │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  │         │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
│三│一千二百五│自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起  │自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  │
│  │十萬元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日止,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  │         │九點一八四計算之利息。  │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  │         │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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