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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八一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02 日

  • 當事人
    大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永富寶企業有限公司斯寶國際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八一五號 反訴 原告 大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反訴 被告 永富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反訴 被告 斯寶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壹萬壹仟貳佰壹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貳拾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許 石 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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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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