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五五五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五五五號
- 聲請人
- 智裕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二年度催字第一一六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呂麗玉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B書記官 黃美雲~F0~T40┌──────────────────────────────────────────────────────┐│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一六九號│├─┬─────────┬─────────┬────────┬────────┬───────────┬──┤│編│ 付款人 │ 發票人 │ 支 票 號 碼 │票 面 金 額 │發票日│備考││號││││ (新台幣)│││├─┼─────────┼─────────┼────────┼────────┼───────────┼──┤│1│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北│智裕企業有限公司 │P0000000│陸萬參仟柒佰零柒│九十二年五月十日│││ │台中分行│甲○○││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