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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八五號

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八五號

聲請人
來福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錫霖

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張良華

~B書記官 陳淑娥附 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確認無誤後,速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並務必校對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二、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六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即登報之日起算六個月至九個月之間),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F0~T40┌──────────────────────────────────────────────────────┐│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八五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來福嘉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北│九十一年八月一日│捌仟伍佰元│LG0七一二九三│││ │ 陳錫霖│台中分行│││八││├─┼─────────┼─────────┼───────────┼────────┼────────┼──┤│2│來福嘉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北│九十一年九月一日│捌仟伍佰元│LG0七一二九三│││ │ 陳錫霖│台中分行│││九││├─┼─────────┼─────────┼───────────┼────────┼────────┼──┤│3│來福嘉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北│九十一年十月一日│捌仟伍佰元│LG0七一二九四│││ │ 陳錫霖│台中分行│││0││├─┼─────────┼─────────┼───────────┼────────┼────────┼──┤│4│來福嘉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北│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捌仟伍佰元│LG0七一二九四│││ │ 陳錫霖│台中分行│││一││├─┼─────────┼─────────┼───────────┼────────┼────────┼──┤│5│來福嘉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北│九十一年十二月一日│捌仟伍佰元│LG0七一二九四│││ │ 陳錫霖│台中分行│││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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