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0九三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0九三號
- 聲請人
- 甲○○
送達處所
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張良華
~B書記官 陳淑娥附 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確認無誤後,速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並務必校對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二、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六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即登報之日起算六個月至九個月之間),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F0~T40┌──────────────────────────────────────────────────────┐│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0九三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輝耀企業社 湯耀輝│台灣銀行黎明分行 │九十二年十月四日│玖仟柒佰肆拾元 │AN二五六一0一│││ │││││八││├─┼─────────┼─────────┼───────────┼────────┼────────┼──┤│2│江進湖│豐原信用合作社豐東│九十二年十月四日│伍萬元│EN0六三九六一│││ ││分社│││九││├─┼─────────┼─────────┼───────────┼────────┼────────┼──┤│3│高桂卿│建華商業銀行北台中│九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柒萬貳仟零伍拾陸│A0000000│││ ││分行││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