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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四八七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四八七號

聲請人
中嶺特殊橡膠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繼中

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本裁定登報。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張良華

~B書記官 陳淑娥附 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確認無誤後,速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並務必校對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二、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三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即登報之日起算三個月至六個月之間),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F0~T40┌──────────────────────────────────────────────────────┐│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四八七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愛玻麗工業有限公司│台灣銀行台中工業區│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捌仟元│0000000 │││ ││分行│││││├─┼─────────┼─────────┼───────────┼────────┼────────┼──┤│2│愛玻麗工業有限公司│台灣銀行台中工業區│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壹仟柒佰陸拾元 │0000000 │││ ││分行│││││├─┼─────────┼─────────┼───────────┼────────┼────────┼──┤│3│台灣櫻花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北台中│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貳仟零柒拾元│0000000 │││ │司│分行│││││├─┼─────────┼─────────┼───────────┼────────┼────────┼──┤│4│閎尉機械有限公司 │復華商業銀行北屯分│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貳仟玖佰肆拾伍元│0000000 │││ ││行│││││├─┼─────────┼─────────┼───────────┼────────┼────────┼──┤│5│吳文達│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伍萬壹仟伍佰伍拾│0000000 │││ ││社東南分社││元│││├─┼─────────┼─────────┼───────────┼────────┼────────┼──┤│6│吳文達│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肆萬玖仟玖佰陸拾│0000000 │││ ││社東南分社││貳元│││├─┼─────────┼─────────┼───────────┼────────┼────────┼──┤│7│陳劍田│聯信商業銀行復興分│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伍仟壹佰元│0000000 │││ ││行│││││├─┼─────────┼─────────┼───────────┼────────┼────────┼──┤│8│陳劍田│聯信商業銀行復興分│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玖仟伍佰叁拾柒元│0000000 │││ ││行│││││├─┼─────────┼─────────┼───────────┼────────┼────────┼──┤│9│恆志機械股份有限公│第七商業銀行復興分│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壹仟貳佰陸拾元 │0000000 │││ │司│行│││││├─┼─────────┼─────────┼───────────┼────────┼────────┼──┤│0│漢榮實業股份有限公│第七商業銀行復興分│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捌仟柒佰柒拾元 │0000000 │││1│司│行│││││├─┼─────────┼─────────┼───────────┼────────┼────────┼──┤│1│漢榮實業股份有限公│第七商業銀行復興分│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伍仟捌佰玖拾元 │0000000 │││1│司│行│││││├─┼─────────┼─────────┼───────────┼────────┼────────┼──┤│2│斌獅工業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興│九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貳萬零柒佰叁拾捌│0000000 │││1│司│中分行││元│││├─┼─────────┼─────────┼───────────┼────────┼────────┼──┤│3│雷虎科技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南台中│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貳萬壹仟柒佰肆拾│0000000 │││1│司│分行││元│││├─┼─────────┼─────────┼───────────┼────────┼────────┼──┤│4│日新電機廠股份有限│交通銀行台中分行 │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壹萬捌仟玖佰肆拾│0000000 │││1│公司│││貳元│││├─┼─────────┼─────────┼───────────┼────────┼────────┼──┤│5│大霸精機工業股份有│合作金庫銀行台中分│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貳萬貳仟肆佰零玖│0000000 │││1│限公司│行││元│││├─┼─────────┼─────────┼───────────┼────────┼────────┼──┤│6│大霸精機工業股份有│合作金庫銀行台中分│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伍萬陸仟捌佰壹拾│0000000 │││1│限公司│行││肆元│││├─┼─────────┼─────────┼───────────┼────────┼────────┼──┤│7│陳 完│聯信商業銀行西屯分│九十二年十一月三日│肆仟元│0000000 │││1││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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