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六四六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六四六號
- 聲請人
- 國維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國器
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本裁定登報。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張良華
~B書記官 陳淑娥附 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確認無誤後,速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並務必校對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二、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三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即登報之日起算三個月至六個月之間),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F0~T40┌──────────────────────────────────────────────────────┐│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六四六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國維貿易股份有限公│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沙│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肆萬捌仟伍佰陸拾│B0000000│││ │司 陳國器│鹿分行││貳元│││├─┼─────────┼─────────┼───────────┼────────┼────────┼──┤│2│國維貿易股份有限公│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沙│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叁佰陸拾元│B0000000│││ │司 陳國器│鹿分行│││││├─┼─────────┼─────────┼───────────┼────────┼────────┼──┤│3│國維貿易股份有限公│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沙│九十二年十一月八日│玖仟伍佰零叁元 │B0000000│││ │司 陳國器│鹿分行│││││├─┼─────────┼─────────┼───────────┼────────┼────────┼──┤│4│國維貿易股份有限公│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沙│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玖仟叁佰元│B0000000│││ │司 陳國器│鹿分行│││││├─┼─────────┼─────────┼───────────┼────────┼────────┼──┤│5│國維貿易股份有限公│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沙│九十二年十一月八日│肆仟柒佰貳拾伍元│B0000000│││ │司 陳國器│鹿分行│││││├─┼─────────┼─────────┼───────────┼────────┼────────┼──┤│6│國維貿易股份有限公│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沙│九十三年一月八日│壹萬陸仟陸佰玖拾│B0000000│││ │司 陳國器│鹿分行││伍元│││├─┼─────────┼─────────┼───────────┼────────┼────────┼──┤│7│國維貿易股份有限公│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沙│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叁仟肆佰叁拾元 │B0000000│││ │司 陳國器│鹿分行│││││├─┼─────────┼─────────┼───────────┼────────┼────────┼──┤│8│國維貿易股份有限公│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沙│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伍萬貳仟伍佰元 │B0000000│││ │司 陳國器│鹿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