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七八三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七八三號
- 聲請人
- 迪恩傑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羅臻惠
送達處所
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本裁定登報。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張良華
~B書記官 陳淑娥附 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確認無誤後,應於一個月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紙一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並務必校對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二、如未於收受送達後一個月刊登新聞紙,即視為撤回本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三項參照)三、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三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即登報之日起算三個月至六個灒之間),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F0~T40┌──────────────────────────────────────────────────────┐│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七八三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迪恩傑國際行銷有限│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中│九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壹拾貳萬叁仟柒佰│TCA0五七三八│││ │公司 陳羅臻惠│港分行││玖拾貳元│四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