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八一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八一0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本裁定登報。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 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張良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B書記官 陳淑娥 附 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確認無誤後,應於一個月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 聞紙紙一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並務必校對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 開)。 二、如未於收受送達後一個月刊登新聞紙,即視為撤回本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 第五四二條第三項參照)三、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三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 即登報之日起算三個月至六個灒之間),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逾期即不得聲請。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八一0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劉醇霖 │台中商業銀行豐原分│九十二年十一月八日 │貳仟貳佰伍拾元 │0000000 │ │ │ │ │行 │ │ │ │ │ ├─┼─────────┼─────────┼───────────┼────────┼────────┼──┤ │2│陳麗娟 │台中商業銀行東豐原│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肆萬貳仟貳佰伍拾│0000000 │ │ │ │ │分行 │ │叁元 │ │ │ ├─┼─────────┼─────────┼───────────┼────────┼────────┼──┤ │3│佳欣廚具有限公司 │台中商業銀行豐原分│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 │陸仟元 │0000000 │ │ │ │戴初治 │行 │ │ │ │ │ ├─┼─────────┼─────────┼───────────┼────────┼────────┼──┤ │4│偉裕機械板金工業股│交通銀行豐原分行 │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壹仟伍佰柒拾玖元│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5│富棨工業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銀行豐原分│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壹仟陸佰捌拾伍元│0000000 │ │ │ │司 │行 │ │ │ │ │ ├─┼─────────┼─────────┼───────────┼────────┼────────┼──┤ │6│錩毅股份有限公司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豐│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壹仟陸佰捌拾元 │0000000 │ │ │ │ │原分行 │ │ │ │ │ ├─┼─────────┼─────────┼───────────┼────────┼────────┼──┤ │7│豪山國際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豐原分│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 │捌萬柒仟肆佰捌拾│0000000 │ │ │ │司 林武弘 │行 │ │陸元 │ │ │ ├─┼─────────┼─────────┼───────────┼────────┼────────┼──┤ │8│明宙工業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沙鹿分│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貳萬零叁佰元 │0000000 │ │ │ │司 │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