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五四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五四號
- 聲請人
- 湘禾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巫志華
右當事人間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第五百五十八條所明定,本件聲請人以其遺失證券,聲請准予公示催告,經核聲請人並非掛失人,不能證明聲請人為執票人據此辨認證券而申報權利,與首揭規定不合,不能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張良華
~B書記官 陳淑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