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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七三一號

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七三一號

聲請人
許庭嘉即豪美企業社

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張良華

~B書記官 陳淑娥附 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確認無誤後,速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並務必校對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二、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六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即登報之日起算六個月至九個月之間),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F0~T40┌──────────────────────────────────────────────────────┐│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七三一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許百昌,吳鐵城│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豐│九十二年三月五日│伍萬壹仟伍佰玖拾│RQ0七二九七七│││ ││原分行││元│一││├─┼─────────┼─────────┼───────────┼────────┼────────┼──┤│2│吳明裕│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台│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壹萬玖仟玖佰柒拾│A0000000│││ ││中分行││元│││├─┼─────────┼─────────┼───────────┼────────┼────────┼──┤│3│吳明裕│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台│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玖仟捌佰肆拾元 │A0000000│││ ││中分行│││││├─┼─────────┼─────────┼───────────┼────────┼────────┼──┤│4│韶宇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太│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壹萬零玖拾壹元 │TPA0三二二三│││ ││平分行│││九七││├─┼─────────┼─────────┼───────────┼────────┼────────┼──┤│5│韶宇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太│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叁萬貳仟叁佰伍拾│TPA0三三0七│││ ││平分行││壹元│七七││├─┼─────────┼─────────┼───────────┼────────┼────────┼──┤│6│韶宇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太│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壹仟零伍拾元│TPA0三三0七│││ ││平分行│││七八││├─┼─────────┼─────────┼───────────┼────────┼────────┼──┤│7│韶宇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太│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壹萬肆仟零柒元 │TPA0三三七二│││ ││平分行│││五0││├─┼─────────┼─────────┼───────────┼────────┼────────┼──┤│8│韶宇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太│九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壹萬叁仟壹佰貳拾│TPA0三三七二│││ ││平分行││伍元│五一││├─┼─────────┼─────────┼───────────┼────────┼────────┼──┤│9│高毓企業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南台中│九十二年三月五日│柒佰元│AL六八三0九九│││ │司│分行│││七││├─┼─────────┼─────────┼───────────┼────────┼────────┼──┤│0│喜多國際有限公司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北│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肆仟壹佰柒拾玖元│P0000000│││1│賴傳崇│台中分行│││││├─┼─────────┼─────────┼───────────┼────────┼────────┼──┤│1│慶維實業股份有限公│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北│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貳萬叁仟玖佰捌拾│0000000 │││1│司 陳麗蓉│台中分行││肆元│││├─┼─────────┼─────────┼───────────┼────────┼────────┼──┤│2│林素妙│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太│九十二年三月十五日│壹仟肆佰元│BE六0三六四六│││1││平分行│││─二││├─┼─────────┼─────────┼───────────┼────────┼────────┼──┤│3│聖臺鞋業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大里分│九十二年三月十日│陸佰元│JC0七八八0八│││1│司│行│││0││├─┼─────────┼─────────┼───────────┼────────┼────────┼──┤│4│尊一企業股份有限公│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豐│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肆仟貳佰伍拾元 │FYA0二0五四│││1│司│原分行│││六0││└─┴─────────┴─────────┴───────────┴────────┴────────┴──┘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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