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6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九六二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九六二號

聲請人
超越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
?
法定代理人
梁國隆

?

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張良華

~B書記官 陳淑娥附 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確認無誤後,速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並務必校對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二、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六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即登報之日起算六個月至九個月之間),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F0~T40┌──────────────────────────────────────────────────────┐│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九六二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源鴻國企業有限公司│第七商業銀行文心分│九十二年四月七日│伍拾壹萬零柒佰玖│SJ0六四六八0│││ │ 賴仁福│行││拾柒元│二││├─┼─────────┼─────────┼───────────┼────────┼────────┼──┤│2│源鴻國企業有限公司│第七商業銀行文心分│九十二年四月七日│陸拾壹萬元│SJ0六四六八0│││ │ 賴仁福│行│││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一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催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