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九九一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九九一號
- 聲請人
- 吉利高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大成
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件所載進口提單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進口提單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進口提單。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進口提單,本院將宣告該進口提單為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張良華
~B書記官 陳淑娥附 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確認無誤後,速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並務必校對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二、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六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即登報之日起算六個月至九個月之間),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