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勞簡上字第二二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勞簡上字第二二號
- 上訴人
- 即附帶被上訴人
- 萬昌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尤雯雯 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附帶上訴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萬貳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
仟叁佰陸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勞工法庭~B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B法 官 張國華~B法 官 洪堯讚
~B書記官 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