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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勞簡上字第二二號

給付退休金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勞簡上字第二二號

上訴人
即附帶被上訴人
萬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尤雯雯 律師
被上訴人
即附帶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萬貳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

仟叁佰陸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勞工法庭~B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B法 官 張國華~B法 官 洪堯讚

~B書記官 林盛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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