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勞簡上字第二二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勞簡上字第二二號
- 上訴人
- 即附帶被上訴人
- 萬昌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尤雯雯 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附帶上訴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勞工法庭~B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B法 官 張國華~B法 官 洪堯讚
~B書記官 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