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3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勞簡上字第二二號

給付退休金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勞簡上字第二二號

上訴人
即附帶被上訴人
萬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尤雯雯 律師
被上訴人
即附帶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勞工法庭~B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B法 官 張國華~B法 官 洪堯讚

~B書記官 林盛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勞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