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三四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三四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曾耀聰 律師
- 被告
- 弘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請補述學經歷、工作收入及財產狀況,及兩造間之僱傭關係是否仍繼續存在。原告請就本件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二項之侵權行為人係「被告弘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或係「被告乙○○」之問題表示意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李悌愷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