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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勞訴字第95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陳文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勞訴字第95號

原告
丁○○
訴訟代理人
張繼準 律師
複代理人
莊惠祺 律師
複代理人
黃琪雅 律師
被告
遠鼎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林邦賢 律師
被告
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 律師
複代理人
鍾賢斌 律師
被告
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雅芬 律師
複代理人
游成淵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鵬光 律師

當事人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七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文爵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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