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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國字第一四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國字第一四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張豐守律師
複代理人
張淑琪律師
被告
台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林豐順律師
參加人
王暘營造有限公司 住台中縣沙鹿鎮○○路一一八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蕭文濱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二日上午十時整,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陳宗賢

~B書記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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