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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建字第2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陪席法官姓名■黃渙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建字第21號

原告
黃瑞興即朝揚水電工程行
原告
一0弄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清輝律師
訴訟代理人
樓之三
複代理人
丁○○
複代理人
張貴閔律師
複代理人
張國隆律師
複代理人
樓之三
被告
贊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陳 鎮律師
訴訟代理人
之一
複代理人
乙○○
複代理人
李仲景律師
複代理人
之一
複代理人
蕭慶鈴律師
2號

            之一

當事人間__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受命法官__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陪席法官姓名■

法 官 黃渙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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