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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建字第四三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建字第四三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龍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炬光國際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設臺中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同右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陸拾陸萬貳仟元,應徵裁判費壹萬零玖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許 石 慶

~B法院書記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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