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建字第四三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建字第四三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龍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炬光國際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設臺中
- 法定代理人
- 甲○○ 住同右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陸拾陸萬貳仟元,應徵裁判費壹萬零玖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許 石 慶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