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智字第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9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智字第一號 原 告 德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壽男律師 被 告 銓煒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玲珠律師 被 告 嘉宏機械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 二十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 審判長法 官 張恩賜 ~B 法 官 洪堯讚 ~B 法 官 戴博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八 日 ~B 法院書記官 蔡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