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智字第一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智字第一號
- 原告
- 德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蔡壽男律師
- 被告
- 銓煒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林玲珠律師
- 被告
- 嘉宏機械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 審判長法 官 張恩賜~B法 官 洪堯讚~B 法 官 戴博誠
~B 法院書記官 蔡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