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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智字第三五號

損害賠償(專利權)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智字第三五號

原告
志上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純華
訴訟代理人
楊錫楨 律師
被告
春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右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黃豐玢 律師
被   告  鑫基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赫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 六 人
訴訟代理人  黃淑真 律師
被   告  三聯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右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林偉超 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舉發案(編號000000000NO一號)訴願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前項規定,於法律關係應由法院以外機關,確定其是否成立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原告是否具有專利權(新型第一一五九七八號)為據,惟被告甲○○就原告上開新型專利權已提出舉發案,雖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定舉發案不成立,然舉發人即被告甲○○已對此提出訴願。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陳添喜

~B法院書記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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