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智字第三五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智字第三五號
- 原告
- 志上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純華
- 訴訟代理人
- 楊錫楨 律師
- 被告
- 春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 右 二 人
- 訴訟代理人 黃豐玢 律師
- 被 告 鑫基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乙○○
- 被 告 赫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
- 法定代理人 甲○○
- 右 六 人
- 訴訟代理人 黃淑真 律師
- 被 告 三聯發工程有限公司
- 兼
- 法定代理人 丁○○
- 右 二 人
- 訴訟代理人 林偉超 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舉發案(編號000000000NO一號)訴願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前項規定,於法律關係應由法院以外機關,確定其是否成立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原告是否具有專利權(新型第一一五九七八號)為據,惟被告甲○○就原告上開新型專利權已提出舉發案,雖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定舉發案不成立,然舉發人即被告甲○○已對此提出訴願。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陳添喜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