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智字第三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專利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智字第三五號 原 告 志上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純華 訴訟代理人 楊錫楨 律師 被 告 春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右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黃豐玢 律師 被 告 鑫基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赫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甲○○ 右 六 人 訴訟代理人 黃淑真 律師 被 告 三聯發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丁○○ 右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林偉超 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舉發案(編號000000000NO一號)訴願程序 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 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前項規定,於法律關係應由法院以外機關,確 定其是否成立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原告是否具有專利權(新型第一一五九七八號)為據 ,惟被告甲○○就原告上開新型專利權已提出舉發案,雖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 定舉發案不成立,然舉發人即被告甲○○已對此提出訴願。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 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陳添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