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智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專利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智字第41號原 告 張燕錫即昌大汽機車零件商行 訴訟代理人 周金城律師 複代理人 乙○○ 被 告 程泰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鐳騰實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振吉律師 複代理人 邱垂勳律師 上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專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5月16日上午10時,在 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謝坤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