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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智字第41號

損害賠償(專利權)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游文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智字第41號

原告
張燕錫即昌大汽機車零件商行
訴訟代理人
周金城律師
複代理人
乙○○
被告
程泰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鐳騰實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振吉律師
複代理人
邱垂勳律師
上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專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5月16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文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謝坤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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